法律知识

员工提前跳槽,被判赔偿招录损失

2019-04-26 07:2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劳动纠纷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劳动纠纷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案情简介】员工H某与2006年3月入职深圳X公司,并与X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至2009年3月。2008年3月,H某提前解除了与X公司的劳动关系。X公司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H某赔偿其招录H某花费的人事代理费750元。【裁判结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案情简介】

员工H某与2006年3月入职深圳X公司,并与X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至2009年3月。2008年3月,H某提前解除了与X公司的劳动关系。X公司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H某赔偿其招录H某花费的人事代理费750元。

【裁判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H某在劳动合同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此给X公司造成的直接损失,应予以赔偿,故裁决:H某赔偿X公司因招录H某支出的费用750元。

【律师点评】

用人单位与员工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如实履行各自的义务。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用人单位在招收录用员工时花费的人事代理费(多发生在接收应届毕业生的情况下),属于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如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赔偿该项费用。

深圳方俊律师

2008年6月21日

劳动纠纷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68188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劳动纠纷律师团,我在劳动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