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不给加班费?告你没商量!

2019-04-26 04:56
找法网官方整理
劳动纠纷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劳动纠纷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经法院查明,罗建怀与黎志强皆为清远市长兴电子有限公司(长兴公司)的员工,罗建怀在2001年3月15日至2005年3月28日(被解雇之日)的时间里,加班198天和超时加班折合888天,黎志强从2002年2月1日至2005年5月11日,每天的工作时间12小时,且从未休假,共39.37个

经法院查明,罗建怀与黎志强皆为清远市长兴电子有限公司(长兴公司)的员工,罗建怀在2001年3月15日至2005年3月28 日(被解雇之日)的时间里,加班198天和超时加班折合888天,黎志强从2002年2月1日2005年5月11日,每天的工作时间12小时,且从未休假,共39.37个月,但清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劳动法规定的劳动纠纷的仲裁时效是2个月,所以,只判决支持罗建怀和黎志强两个月的加班费各1025.7元和1341.7元(见清城区人民法院(2005)城法民初字第973号和第974号《民事判决书》)。罗建怀和黎志强不服,于是上诉于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认为由于罗建怀和黎志强一直没有与长兴公司发生加班工资的争议,依据并没有超过2个月的劳动仲裁时效,原审关于超过仲裁时效的认定没有法律依据,应予纠正。2005年12月19日该院撤销原判,判决清远市长兴电子有限公司分别向罗建怀和黎志强支付加班费37921.3元、34580.7元[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清中法民一终字第458号和459号《民事判决书》,陈国华律师为罗建怀与黎志强的代理人]。

劳动纠纷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39254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劳动纠纷律师团,我在劳动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