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10日,经枣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8名职工获得经济补偿金每人2080元,仲裁委同时裁决企业补缴8名职工2004年9月至2008年5月期间应由公司支付的社保费用。
但张文凤等职工对仲裁裁决不满意,并向枣阳法院提起诉讼。枣阳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枣阳盐化公司为张文凤等职工缴纳2004年9月1日至2008年4月30日期间企业应承担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五项社保费,同时判令企业支付8名职工各经济补偿金等8500余元。
8名职工对一审法院判决仍然不服,上诉襄樊中院。日前,在两级法院的共同努力下,张文凤等职工与枣阳盐化公司达成调解协议,每名职工获得经济补偿金3.8万余元。张文凤等职工拿到补偿金后说,“临时工也有权享受社保待遇,职工的合法权益就是不容侵害。” (梁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