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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私了后职工申请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起诉胜负难断

2012-12-26 1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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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尊敬的审判长:原告重庆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工伤待遇纠纷劳动争议一案,原告诉讼代理人、重庆君知奇律师事务所律师就该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恳请予以重视并采纳。本代理人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工伤赔偿调解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
尊敬的审判长:

  原告重庆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工伤待遇纠纷劳动争议一案,原告诉讼代理人、重庆君知奇律师事务所律师就该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恳请予以重视并采纳。

  本代理人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工伤赔偿调解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显失公平"的抗辩缺乏法律、事实与证据支撑。原告诉讼请求完全成立。

  一、工伤赔偿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应当适用合同法、民法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如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劳动者可以申请法院撤销或变更协议,在未撤销之前,双方签订的《工伤赔偿调解协议书》应为有效。其理由如下:

  1、工伤事故当事人有权就工伤赔偿进行协商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52条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而《劳动法》第7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条也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从以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完全允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工伤赔偿待遇进行协商解决,这实际上体现了工伤赔偿的私权性质,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

  2、原、被告签订《工伤赔偿调解协议书》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

  如前所述,"和解"是一种私权利,工伤赔偿具有私权性质,当事人当然有权对自己的权利进行处分--只要这种处分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利益,且并未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则应为法律保护。

  本案中,《工伤赔偿调解协议书》是原、被告双方在被告委托代理律师主持下签订的。该《工伤赔偿调解协议书》确认被告为因工受伤达到工伤10级伤残,并列明其所应享有的工伤赔偿项目等权利。被告当然应当知道其应获得的工伤赔偿项目及标准。劳动者有权处分自己的私权利。而且这种处分行为是建立在被告充分知晓自己的权利内容的基础上,即其明白无误地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实现这些权利后可以得到哪些现实利益的前提下签订的协议,显失公平从何谈及?!该工伤赔偿调解协议书明确规定被告不得再就此事主张相关权利,足以认定被告已放弃了要求足额赔偿的权利,不应就同一事项再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3、即使该《工伤赔偿调解协议书》显失公平,被告也应先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后,方可申请劳动仲裁。

  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合同协议存在显失公平情形,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撤销。在未经法院依法撤销之前,当事人提起仲裁,其主张即仲裁请求亦不应得到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诉讼请求完全成立。

      原告委托代理人:

    2010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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