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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拒不出庭,缺席审判员工胜诉

2019-04-21 0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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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张先生在北京韬晦致远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工作期间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后,其女儿张女士因就赔偿问题与投资公司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张先生与投资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以便下一步主张其各项权利。2011年4月1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

  张先生在北京韬晦致远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工作期间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后,其女儿张女士因就赔偿问题与投资公司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张先生与投资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以便下一步主张其各项权利。2011年4月1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维持大兴法院“张先生与投资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判,驳回投资公司上诉的终审判决。

  张先生是黑龙江省伊春市人,2008年12月1日,张先生经投资公司经理介绍,到投资公司的创意园小区物业部烧锅炉,供暖期结束后张先生在小区负责园林维护。张先生工作期间,投资公司支付了工资,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0年3月10日,张先生在工作中突发疾病,经大兴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张女士因与投资公司就赔偿数额协商未果,申请劳动仲裁。大兴仲裁机关审理后以其女儿“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张先生与投资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未支持张女士的请求,为此张女士起诉至大兴法院,请求确认张先生与投资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大兴法院开庭时,投资公司经法院传唤没有出庭,也没递交书面答辩意见,被法院视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自愿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而张女士则当庭提交了张先生2008年12月起的工资单、有张先生名字的单位2010年春节值班名单、证明张先生去世后投资公司一员工受单位委派与张女士商谈善后事宜的电话录音等。大兴法院审理后依法宣判,判决张先生与投资公司自2008年12月1日至2010年3月10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判决后,投资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大兴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于2011年4月19日作出驳回投资公司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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