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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是哪些

2019-10-10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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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对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法律做了明确的规定,但是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是哪些?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呢?针对这几个问题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供大家参考。

  一、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是哪些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违背用人单位真实意愿的情形致无效;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有哪些

  1、滥用试用期内单方解除权: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得设试用期;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内,用人单位须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2、滥用违纪违章解除权:在没有企业规章制度,或规章制度违法,或规章制度没有公示,或违纪行为轻微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3、滥用不能胜任工作解除权:随意调动劳动者工作岗位或提高工作强度,借口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

  4、滥用调整调薪权:随意对劳动者调岗调薪,如将技术工程师调整到门卫,将办公室文员调整到保洁岗位,或者将劳动者调往外地分公司上班,逼迫劳动者自动离职。这里中国人力资源法律网专业律师特别提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随时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或岗位,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的,应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其调职具有充分的合理性。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其调职具有充分合理性的,双方仍应按原劳动。

  5、滥用经济性裁员解除权:在不符合经济性裁员条件和程序的情况下,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6、寻由辞退“三期”或医疗期内劳动者。许多单位觉得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和处于医疗期内的劳动者对单位是一种负累,总是千方百计找借口辞退或者强行辞退。

  7、不以任何理由,只根据管理人员个人好恶,或以权谋私或打击报复,强行辞退劳动者。

  三、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承担哪些法律后果

  1、强制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合同是指违反合同的用人单位不论是否已经承担赔偿金或违约金责任,都必须根据员工的要求,并在自己能够改选的条件下,对原合同未履行部分继续按照要求履行。

  2、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的情况下不要求继续履行或实际无法继续履行,则可要选择向用人单位提出支付赔偿金的要求。支付标准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如果赔偿金与经济补偿竞合时,应当支付赔偿金。

  通过上文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是哪些的相关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如果在试用期不合格或者严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是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但是,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的。若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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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有哪些?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一般情况下应当以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录用条件和用人单位在招聘时规定的知识文化、技术水平、身体状况、思想品质等条件为准。对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必须提供有效的证明。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所谓证据,实践中主要看两方面:一是用人单位对某一岗位的工作职能及要求有没有作出描述;二是用人单位对员工在试用期内的表现有没有客观的记录和评价。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其中,何为“严重”,一般应根据劳动法所规定的限度和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依此限度所规定的具体界限为准。如,违反操作规程,损坏生产、经营设备造成经济损失的,不服从用人单位正常工作调动,不服从用人单位的劳动人事管理等,给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管理秩序带来损害。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处理必须按照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进行办理,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即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没有按照岗位职责履行自己的义务,违反其忠于职守、维护和增进用人单位利益的义务,有未尽职责的严重过失行为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使用人单位有形财产、无形财产遭受重大损害,但不够刑罚处罚的程度。例如,因粗心大意、玩忽职守而造成事故;因工作不负责而经常产生废品、损坏工具设备、浪费原材料或能源等。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需要注意的是,必须是给用人单位造成“严重”影响的,如果影响轻微,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合同。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任何一方利用任何一种行为手段而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均违反了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是被法律所禁止的,因此自然允许利益受损者解除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意见》的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正为不起诉,劳动部的文件制定在前)、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免予刑事处分的。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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