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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职实习前要学会签订劳动合同

2012-12-18 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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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摘要:实习期只适用于在校学生。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逃避保险或最低工资的限制,故意与符合劳动者资格的非在校学生签订实习协议,这是违法的也是无效的。实际上即便签订实习协议,用人单位和非在校学生也存在事...

  摘要:实习期只适用于在校学生。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逃避保险或最低工资的限制,故意与符合劳动者资格的非在校学生签订实习协议,这是违法的也是无效的。实际上即便签订实习协议,用人单位和非在校学生也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就职实习前需签约避免纠纷。

  案例:小张在大二下学期就进入到某公司实习,在此期间所从事的工作与其他员工无异,但一直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一直到大四即将毕业,小张因为加班费、车补等问题与公司产生了一定的分歧,打算离开公司。因为公司没有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他要求公司给予双倍工资的赔偿,经调解不成,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认定他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支付赔偿金。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张在公司的工作性质属于实习,并且在工作之初公司就知晓小张的在校生身份,故驳回小张的诉讼请求,判定劳动关系不成立。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此前有资料显示,关于在校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法院大多没有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只有那些用人单位不知晓其在校生身份,并且与正式员工同工同酬的,才成立事实劳动关系。

  评析:双方应明确入职或者实习。记者就此案件采访了中国传媒大学劳动法领域的专家齐向梅女士,她指出对在校生劳动权利的保护主要有两点。首先,在校生要在工作之初就明确自己的身份是实习生还是劳动者。《劳动合同法》中有关“劳动者的主体”部分并未将在校生排除在外,如果双方劳动合同不违反意思自治的原则与《劳动合同法》中的强制性规定,那么签订的劳动合同就是有效的。这份劳动合同与普通的劳动合同并无异。在校生可依约保护自己的权益。至于合同中的相关细节,双方可自主约定,这无关整体劳动合同的有效性。

  其次,如果在校生在一开始并没有表明自己尚未毕业的身份,也并没有和用人单位明确“实习”的性质,并且在工作中与其他正式员工同工同酬,则要保留好相关的证据,这在今后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存在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多数无法被认定为劳动关系的案例都是因为在校生无法证明自己的工作性质并非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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