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不得不防用人单位设置的就业陷阱

2019-02-24 19:2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劳动纠纷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劳动纠纷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不得不防用人单位设置的就业陷阱眼下又到了大学毕业生的求职高峰期,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大学生们为早日与用人单位达成用工协议都忽略了自身维权的意识,一些用人单位乘机在工资福利待遇等环节中设置陷阱,让刚出校门的大学毕业生上当受骗。本文为急于求职的大学生们

  不得不防用人单位设置的就业陷阱

  眼下又到了大学毕业生的求职高峰期,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大学生们为早日与用人单位达成用工协议都忽略了自身维权的意识,一些用人单位乘机在工资福利待遇等环节中设置陷阱,让刚出校门的大学毕业生上当受骗。本文为急于求职的大学生们提供几个案例,以堤防用人单位设置就业陷阱。

  切忌用就业协议等于劳动合同

  早在2005年8月,何灵便与一家大学和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约定何灵大学毕业后到该公司就业。

  去年7月,何灵大学毕业后如期到了该公司上班,但公司一直没有与何灵签订劳动合同,而何灵则认为反正自己有就业协议在手,签不签劳动合同也无所谓。

  今年1月,何灵突然被公司“解雇”,且公司拒绝给予任何经济补偿,为此何灵将该公司告上了法院。但法院审理后认为,大学毕业生就业协议仅仅是教育部门制定就业计划、进行毕业生派遣和毕业生将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据,它不同于劳动合同,也不能替代劳动合同,因此最终判决驳回了何灵要求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之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

  为赚取廉价劳动力 以见习期代替试用期

  去年1月5日,大学毕业后一直没有找到合适工作的赵菲等5名大学生,好不容易被一家公司接收。但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该公司提出见习期为一年,见习期内的工资比正式录用的工资下浮40%,待见习期满后才能享受正式录用的工资待遇。当时赵菲等人鉴于工作难找,加上又比较喜欢这份工作,因此答应了公司提出的要求。

  去年12月1日,该公司以“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为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赵菲等人,将于今年1月5日解除合同。

  赵菲等人事后才知道,这实际上是该公司故意用见习期代替试用期,其目的在于变相延长试用期,以赚取更多的廉价劳动力。

  不预先明确“录用条件” 随便解雇

  经过一个多月的奔波,去年8月10日朱婷总算找到了一份自己喜欢而且符合自己大学所学专业的工作。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提出期限为3年,试用期为6个月。虽然当时朱婷觉得试用期太长,且试用期内的月工资比正式工少了700元,但基于爱好和就业难,她还是答应了公司提出的条件。

劳动纠纷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00186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劳动纠纷律师团,我在劳动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