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时,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待遇,可参照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领导小组《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有关问题的意见》([2000]33号),第九条中工亡职工遗属安置办法,从企业破产安置费中一次性发给遗属10年的生活补助费。其标准按我省企业职工死亡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参见:关于企业破产职工死亡遗属待遇问题的复函(豫劳社养老[2002]32号)
发布日期: 2002年9月23日
执行日期: 2002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