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负责失业保险登记和失业保险费征收;
2、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和就业服务;
3、按照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
4、按照规定核定、发放失业保险金,落实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5、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
6、为失业人员、用人单位和职工提供免费咨询服务;
7、国家和省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参见: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3号)
发布日期: 2001年11月29日
执行日期: 200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