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和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应当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及各类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
2、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合同制工人的国家机关及其合同制工人、有城镇职工的乡镇企业及其城镇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应当依照《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规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