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和中央、国务院关于提高低收入人员工资水平的要求,我市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从1999年7月1日起调整为: (一)累计缴费时间不满5年的,发放标准为291元;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标准为312元;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发放标准为333元; (四)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发放标准为354元; (五)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发放标准为374元(本条标准,从1999年11月1日开始执行)。 (六)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第13个月起,发放标准一律按291元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