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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中突发疾病,抢救无效死亡算工伤吗?

2015-12-09 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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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工伤赔偿没有精神抚慰金一说,如果在工伤赔偿中,伤者及其家属一方在劳动仲裁或诉讼中提出精神抚慰金,则没有任何法律上的依据,一般不会得到仲裁或法院的支持。

  【案例】

  2014年5月10日上午10时,某工程公司施工项目一部职工李某在班长的安排下,与同班张某、王某三人一起在承接的某钢铁公司制氧项目工地进行仪器仪表的现场配置作业。工作中李某突感胸闷难忍,面色苍白,经单位领导及同事送往医院,因抢救无效,于5月12日凌晨6时死亡,经诊断:李某为心肌梗死。

  【解析】

  在本案中职工李某于5月10日上午10时在工作的过程中突感胸闷难忍,面色苍白,经单位领导及同事送往医院,因抢救无效,于5月12日凌晨6时死亡,经诊断:李某为心肌梗死。整件事情从李某病发到死亡过程不超过48小时。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本案中,李某的情形属于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即李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可视同工伤。因此,在本案中李某的死亡时间成了该案件属性认定的关键,48小时成了临界点,如果李某是超出了48小时才死亡的则不属于工伤。

  李某家属可以要求李某所在单位赔偿哪些费用:

  (1)医疗费:医疗费是医治人身损害所需的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李某因工死亡,其在医院诊断期间所花的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具体的赔偿数额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交通费。交通费是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具体数额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3)护理费。护理费是指受害者生活上不能自理需要专人护理的费用。

  (4)误工费。误工费是指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赔偿费用的标准,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

  (5)营养费。营养费是指必要的食疗、滋补身体所用的费用,不包括根据诊断不需要特殊增加营养而受害人自行滋补的费用。

  在该案件中,因李某最终因抢救无效而死亡,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一些费用(即从用人单位领取)。主要包含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这些项目的具体赔偿依据如下:

  (1)丧葬补助金:安葬因工死亡的职工、处理后事的必须费用,工伤事故是其直接原因,自然应予以补偿。该费用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职工因工死亡的、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以及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该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的维持基本生活等费用的补偿。李某的近亲属中如有无劳动能力的人,或主要依靠李某生前所抚养的人,其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该费用。

  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工伤赔偿没有精神抚慰金一说,如果在工伤赔偿中,伤者及其家属一方在劳动仲裁或诉讼中提出精神抚慰金,则没有任何法律上的依据,一般不会得到仲裁或法院的支持。当然,如果伤者及其家属在与单位谈判、协商过程中提出精神抚慰金,这个可以和单位协商。

  李某家属的救济途径:

  首先,李某家属在向李某生前的用人单位主张这些费用时,可先与用人单位协商;

  其次,若协商不成再收集相关的证据,如鉴定结果表、医院开出的证明、李某的工作证、证人证言、社保卡、工资单等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最后,如果李某的家属对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结果不满的可以向当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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