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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前受工伤,超过时效索赔难

2014-11-11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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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年前,18岁少女因检验雷管爆炸导致5级伤残,因为单位一直安排工作,所以没有索赔,后来单位改制,不让她来上班了,她才想起索赔,但因过了诉讼时效,只能获赔2.2万元。1994年,18岁的小张毕业后被分配到一家化工...

  20年前,18岁少女因检验雷管爆炸导致5级伤残,因为单位一直安排工作,所以没有索赔,后来单位改制,不让她来上班了,她才想起索赔,但因过了诉讼时效,只能获赔2.2万元。

  1994年,18岁的小张毕业后被分配到一家化工厂工作。经过培训,她被安排到检验车间从事雷管成品检验工作。工作不到三个月,小张在检验雷管的时候,被检雷管突然发生爆炸,导致其面部、胸部、腹部严重受伤,经查爆炸系由静电引起。

  2000年,经劳动部门认定,小张的伤情属工伤,构成5级伤残,并核发工伤证书。小张的一个胳膊截肢,一只眼失明,伤愈后,其所在单位根据她的病情,给她安排了适当工作,但单位除支付医疗费外,未支付小张其它工伤保险待遇。后该化工厂由国营改制为民营企业,对人员进行了调整,小张也在被调整之列。

  调整后,小张离岗回家待业。新公司发放了一段时间的工资后,便不再支付小张任何工资福利待遇。2013年,小张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由公司支付各项工伤待遇、经济补偿金,补交各项社会保险。

  今年3月,法院判决解除小张与公司间的劳动关系,公司给付小张经济补偿金2.2万元,并依法驳回了小张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小张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自小张起诉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时止。因此,法院支持了小张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法官说,“同时,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公司无故不给小张安排工作,致使小张失去工作岗位,小张要求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当向小张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官指出:“另外,关于小张补交各项社会保险的这一诉讼请求,因为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所以,小张可通过相关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解决欠缴的社会保险问题。”

  “该案中,小张的工伤认定及伤残鉴定均发生在《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之前,她诉请的工伤待遇应依据工伤事故发生时的法律规定加以处理。” 办案法官介绍,按照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小张应享有的因工残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均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但上述法律法规已废止,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对该条例实施前发生的工伤事故没有溯及力,所以该案不能适用新的《工伤保险条例》。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案件仲裁的时效期间效为一年,小张工伤是20年前的事情,期间没有主张过权利,也没有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因此小张的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对于她请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所以,劳动者在权利受到侵害时,一定要及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等部门主张赔偿事宜,一旦超过仲裁时效,就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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