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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析赔偿金与经济补偿金

2019-02-22 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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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析赔偿金与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即将届满,用人单位不与这个职工续订时,总会有这样的反映:过去我们一直在用人单位工作,没有功劳有苦劳,没有苦劳,有疲劳;有的要求用人单位对其进行赔偿,用人单位方解释支付赔偿金没有依据,这些职工就讲,不进行赔偿就得给经济补

    辨析赔偿金与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即将届满,用人单位不与这个职工续订时,总会有这样的反映:过去我们一直在用人单位工作,没有功劳有苦劳,没有苦劳,有疲劳;有的要求用人单位对其进行赔偿,用人单位方解释支付赔偿金没有依据,这些职工就讲,不进行赔偿就得给经济补偿。为便于做好劳动合同终止工作,现将赔偿金与经济补偿金的区别说明如下。

    支付赔偿金与经济补偿金的主体与对象不同

    支付赔偿金的主体范围和支付对象较多。其中既包括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还包括“挖人”的用人单位作为第三人,即使用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用人单位。从《劳动法》的以下具体规定中分别可以得到清晰的印证。一是《劳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是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是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主体和支付对象较少。《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由此可以看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只是单方——用人单位。

    经济补偿金强调的是向劳动者倾斜

    相对赔偿金来讲,经济补偿金强调的是向劳动者的倾斜。如劳动者出现能力问题、身体素质问题,不能按劳动合同履约,用人单位按照相应的规范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其中体现的是劳动者本位、或者说是向劳动者的倾斜。对此不能以民法的思维方式进行思考、分析。既然经济补偿金强调的是向劳动者倾斜,因此其计算就不是很精确。大体上有以下三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是在规范中确定了具有上限的经济补偿金。即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一是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二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以上补偿是指用人单位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二种类型是在规范中没有规定上限的经济补偿金。即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但没有最高数额的限制。一是当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含退休退职的),二是订立劳动合同时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是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而解除合同的。在以上情形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的,按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第三类是属于竞业禁止方面的补偿。竞业禁止,又称为竞业限制或竞业避止,是以法律规定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限制并禁止劳动者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业竞争单位,限制并禁止在离职后从事与本单位竞争的业务,包括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业务单位任职,不得自行建立与本单位业务范围相同的企业,不得自己生产、经营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当劳动者承担不竞争义务时,用人单位应当向承担义务的当事人进行补偿。否则,将导致当事人双方约定的竞业禁止条款无效。目前,在国家层面上还没有竞业禁止补偿的标准。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当劳动者符合规范中所列的条件时,用人单位即应按照相应的规范向劳动者一次付清经济补偿金。否则,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发给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25%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不是很精确,是指大体上按劳动者在本单位满一年工龄发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劳动部《关于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98号)中指出,对“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的理解是:“工作时间不满一年”是指两种情形,第一种是指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第二种是指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超过一年但余下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计发经济补偿金时对用人单位在以上情形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的,按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从以上的规定分析得知,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未包括劳动合同不续订的情况,因此用人单位对不续订合同的劳动者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赔偿金强调的是过错责任

    用人单位赔偿的主要内容:一是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劳动者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赔偿金计算的标准: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四、造成女劳动者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它赔偿费用,其数额及支付方式按当事人的约定履行。[page]

    用人单位因连带责任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在劳动关系范围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按照劳动部《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5]223号)第四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因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劳动者支付的赔偿金。当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向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较为严格。从支付赔偿金的规定分析可以得出,当事人必须支付赔偿金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四项条件。一是当事人要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行为;二是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导致了损害的后果;三是损害的后果与当事人之间的违法违约行为有必然的因果联系;四是支付赔偿金的责任人必然在主观上有过错。

    总之,当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出现,包括了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不具备赔偿的四项条件,不存在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赔偿的问题;用人单位不续订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违法违章,因此,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必须承担赔偿或补偿义务没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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