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场中,员工主动提出辞职的情况颇为常见。然而,关于是否能够获得经济补偿,法律规定了明确的标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员工在以下情况下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
1.单位未按劳动合同提供劳动保护或条件;
2.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3.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4.单位未缴纳社保等。
这些情况实质上属于单位违反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解除合同,因而应支付经济补偿。
若员工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则通常不享有要求经济补偿的权利。
员工在主张经济补偿时,必须注意法定的时效期限。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起算点为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在实践中,具体的起算点可能涉及到是否有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承诺,有承诺时以承诺之日为准,无承诺时则自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起算。
若劳动者错过了这一时效期限,可能会失去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的机会。
确立仲裁时效期间的起点对于劳动者来说至关重要。
具体到案件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若用人单位对支付经济补偿有承诺,起算点从承诺支付之日开始计算。
若无承诺,通常则以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为起点。
此外,劳动者在起算点之后如有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申请调解等情况,时效期间将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