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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险

2019-05-24 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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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具体来说,排污单位作为投保人,依据保险合同按一定的费率向保险公司预先交纳保险费,就可能发生的环境风险事故...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具体来说,排污单位作为投保人,依据保险合同按一定的费率向保险公司预先交纳保险费,就可能发生的环境风险事故在保险公司投保,一旦发生污染事故,由保险公司负责对污染受害者进行一定金额的赔偿。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又称绿色保险,是继“绿色信贷”之后推出的第二项环境经济政策。它将改变我国过去“企业违法污染获利,环境损害大家埋单”的局面,使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侵权责任社会化,推动我国的环境保护发生根本性转变。

  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特点

  (1)承保条件严格,承保责任范围受到限制;

  (2)个别确定保险费率,具有特定性;

  (3)经营风险较大,需要政府支持。

  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功能

  当前,我国正处于环境污染事故的高发期。一些地方的工业企业污染事故频发,严重污染环境,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特别是一些污染事故受害者得不到及时赔偿,引发了很多社会矛盾。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以下功能,决定了它在应对环境污染事故上的优越性。

  (1)分散企业风险。

  由于环境污染事故影响范围广和损失数额巨大的特点,单一的企业很难承受。通过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可以将单个企业的风险转移给众多的投保企业,从而使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由社会承担,分散了单一企业的经营风险,也能够使企业可以迅速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2)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

  保险产品和保险公司的职能之一就包括社会管理功能,这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上体现的尤为突出。保险公司可以利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费率杠杆机制来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提升环境管理水平,同时也能够提高企业的环境保护意识。

  (3)有利于迅速地使受害人得到经济补偿,有效地保护受害者。

  目前我国对于环境污染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的赔偿,主要由国家财政承担,由于权力机构的复杂性,使得受害人不能在最快的时间得到损失补偿,从而甚至激化社会矛盾,同时也会增加国家财政的负担。利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来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理,有利于使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稳定社会秩序,减轻政府的负担,还可以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

  三、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强制性分析

  基于以上对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功能的分析,可以看出该险种具有很强的社会公益性。保险产品本身就具有社会管理和保障的功能,可以被看成是一种社会公众产品,而责任保险的这种职能体现得尤为明显,在责任保险中,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又是其中社会性比较强的险种之一。因此,其具有社会公益性这一事实是毋庸置疑的。目前来看,环境污染事故频繁发生,公众的环保意识逐渐增强,而企业方面对于自己造成的环境污染赔偿义务,或者无力支付,或者不自觉、不主动、不愿意支付。另外,企业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意识还远远不够。因此,环境污染保险的强制购买就必须带有强制性,特别是对于那些重污染、高风险的企业,才能迅速有效地应对企业的经营活动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更好地体现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特别是体现该险种的社会公益性。

  四、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重要性

  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首先,可以有效解决环境问题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改善环境状况。将环境危险转移给保险公司,发生事故及时赔偿,维护受害者利益,保证企业稳定经营,减轻政府财政负担,保障社会安定;其次,保险公司为降低赔付率,也会加强对投保企业的监督,通过保费调整等方式,促使投保企业改善自身环境状况。开拓保险服务领域,促进财险公司保险产品的创新,也可作为排污收费制度的补充。[page]

  五、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有利条件

  当前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适应中国保险业市场快速发展、平衡发展、专业发展的需要;是加快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需要;是创建生态文明、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需要。一句话,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坚持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速度和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使人民在良好生态环境中生产生活,实现经济社会永续发展的需要。从目前来看,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有利条件主要体现在:

  一是保险市场的发展与健全需要新的保险主体与之配套

  保险业的快速与深入发展,为责任保险行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提供了广阔的行为空间,大量的、门类齐全高技术的和高风险的保险标的和不断推出的保险险种,没有一个专门的行业和与之相适应的专业人才来充当社会、受害者、立法者、司法者的“桥梁”、“纽带”。不仅保险业的发展要受到制约和影响,而且很难维护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利益。因此,在保险业快速发展的今天,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行业的需求是十分迫切的,亟需新的保险主体(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公司)与之配套。同时,我国加入世贸组后,使我国保险业融入了世界保险大家庭,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行业也是与世界保险惯例接轨的必然。

  二是十七大提出的建设生态文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为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提供了理论依据

  十七大胡总书记的报告中提出建设生态文明的理念,没有生态文明,一切文明就没有了享受的前提。生态文明体现的正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文化内涵。这实际上是建设和谐社会理念在生态与经济发展方面的升华,不仅对中国自身有着深远影响,而且也是对全球日益严峻的环境生态问题所作出的庄严承诺。加强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中华民族生存发展。必须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工业化、现代化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落实到每个单位、每个家庭。加强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为保护全球气候作出新贡献。这些无疑为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提供了理论依据。

  三是国家政策的调整为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提供了政策支持

  继绿色生态提出后,国家多个监管部门又先后推出了一整套“组合拳”:绿色信贷、绿色证券、绿色外贸,直指“两高一资”企业(高污染、高能耗和资源型),对环保违法企业特别是那些出口大户堪称致命一击,效用等于强制停产。

  四是日益健全的法律制度为开展污染责任保险提供了较充分的法律保障

  责任保险中所谓的“责任”,是一种法律的创造,它体现着社会的规范标准。责任保险与法律制度和法制环境息息相关。健全的法律制度是责任保险的基础。尤其是民法和各种专门的民事责任法律和法规。我国除《民法通则》外,已陆续出台了《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险法》、《医疗事故处罚条例》以及正在着手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污染保险制度》等几十部法律法规,为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开展提供了较充分的法律保障。

  五是我国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试点工作的启动和首家责任保险公司获准开业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开展提供了成功经验[page]

  六、首例环境污染责任险获赔

  因投保了环境污染责任险,湖南省一起牵涉到120多户村民投诉的环境污染事故在不到10天内得到妥善处理,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日前向媒体通报了全国首例环境污染责任险获赔案例。

  据介绍,湖南省今年开展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将18家化工、有色、钢铁等环境污染风险较大的企业列为重点。农药生产企业株洲昊华公司于2008年7 月31日购买了平安保险公司“污染事故”赔偿险,根据企业生产状况和往年污染事故造成赔偿的情况,投保额为4.08万元。

  9月28日该企业发生氯化氢气体泄漏事件,污染了附近村民的菜田。事后,企业对上门要求索赔的一些村民进行了赔偿,但事件并未平息,周边村民前后分3批共计120多户找到企业提出索赔。企业将情况报告了平安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经过实地查勘,查证了氯化氢气体泄漏引起的污染损害事实,确定了企业对污染事件负有责任和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依据《环境污染责任险》条款与村民们达成赔偿协议,如期将1.1万元赔款支付到位。

  这位负责人表示,目前,环境责任保险还是个新生事物。

  环境保护部将与相关部门配合,进一步明确相关法律法规中环境污染责任险的地位和适用范围,建立环境污染责任险运转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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