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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继承遗产的诉讼时效中断问题

2016-09-30 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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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所谓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下文为您案例说法请求继承遗产的诉讼时效中断问题。

  【案情介绍】

  张甲和张乙系同胞兄弟,张甲于1986年到外地工作,其父母与张乙一起生活1993年、l994年张甲的父母相继去世。父母去世后,张乙将父母的10万元存款独自占有。l997年7月,张甲知道其父母有10万元存款后,向其弟张乙提出这笔遗产由兄弟两人继承的要求,但其弟张乙不同意后张甲又多次向张乙提出分割遗产的要求,均因张乙不同意而未达成协议。2000年4月,张甲再次向张乙提出合情合理解决其父母遗产的要求。但张乙置之不理张甲无奈,于2001年8月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父母遗产张乙以张甲请求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拒绝答辩。

  【问题】

  张甲请求继承遗产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什么?

  【评注】

  本题涉及诉讼时效中断问题。所谓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依《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浸害时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民法通则》第l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l)提起诉讼。权利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行使自己权利的一种最有效的方式。故《民法通则》从一般立法通例,以起诉为时效中断事由,所说诉讼是指民事诉讼。依《民通意见》的规定,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支付令或申请破产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以及向行政机关提出解决权益纠纷的请求行为,都应视为行使其权利的具体表现,应与起诉具有同等的效力,但是,如果权利人起诉后又自动撤诉的,则视为未起诉,自然也不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此外,因诉讼不符合法律的要求而被人民法院通知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的,或者权利人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均视为未起诉,诉讼时效不能中断。

  (2)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这是指权利人向义务人明确提出要求其履行义务的主张,客观上改变了权利不行使的事实状态,以使诉讼时效中断。《民法通则》规定的请求专指诉讼外的请求,不包括诉讼上的请求。依《民通意见》第173条规定,权利人除向义务人直接提出请求外,权利人向债务人的担保人、代理人或财产管理人主张权利的,也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中断。

  (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这是指义务人通过一定的方式向权利人作出愿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又称承认。义务人作出的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意味着对权利人权利存在的认可。该认可行为,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得以明确、稳定,因而法律规定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为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之一。同意履行义务的表示方法除了书面或能够证明的口头方式之外,债务人向债权人要求延期给付、对债务履行提供担保、支付利息或租金等,都属于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表现方式。本案中,张甲之父母分别于1993年、l994年去世,但张甲知道其父母有10万元存款为1997年,即张甲从l997年7月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张甲多次向张乙提出分割遗产之请求,而且每次均未超过2年,直到2001年8月向法院起诉,这些请求和提起诉讼均导致张甲继承权诉讼时效的中断,因此,张甲请求继承遗产未超过诉讼时效。张乙以诉讼时效期间已过为由拒绝答辩,其理由不能成立。张甲的继承权应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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