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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发生与有权代理的法律效果

2019-10-30 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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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效力待定的合同的方面中的追认权是在有权利的主体事后所承担的一项属于自己的权利。关于无权代理发生与有权代理的法律效果,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找法网找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无权代理发生与有权代理的法律效果

  1、追认权和拒绝权

  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追认的本质在于对代理权的补授,因而属于一种形成权。

  被代理人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既可以追认,也可以拒绝承认。一旦追认即发生有权代理的效力

  2、视为本人同意

  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构成视为本人同意,须具备三项条件:

  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为民事行为;本人已经知道无权代理人以自己名义为民事行为;本人已确定地不作否认表示。

  3、催告权和撤销权

  1)催告权

  催告权是指在被代理人追认前,相对人可依自己的意志请求被代理人对是否追认代理权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的权利。《合同法》第47条即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在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的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无效。

  2)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撤回其对无权代理人已经作出的意思表示的权利。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无效。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方式作出。合同一旦撤销即不生效。

无权代理发生与有权代理的法律效果

  二、无权处分与无权代理的法律效力

  根据《合同法》第51条,因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权利人的追认可以有效地补正合同的效力。但是,无权处分不同于无权代理。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行为人(即无权处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法律行为,权利人并非合同当事人;而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本人就是合同当事人,只不过在订立合同时,没有体现本人的意思表示而已。追认是单方法律行为,追认权在性质上为形成权,行使追认权可以补正合同的瑕疵,但却不能改变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能使非合同当事人成为合同当事人。在无权代理中,本人的追认补正了本人意思表示上的瑕疵,从而使合同确定地对本人发生效力。在无权处分中,权利人的追认补正的是无权处分人处分权的瑕疵,使无权处分人变成有权处分人,从而使合同确定地对无权处分人发生效力,但不会使合同当然地对权利人发生效力。这就如同人的追认可以补正当事人行为能力的瑕疵,但合同并不对法定代理人发生效力。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权利人若要成为因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的当事人,除了行使追认权补正合同效力外,还必须通过让与、债务承担、合同概括承受等方式来完成。具体而言,权利人要取得无权处分人的合同债权(包括价金请求权),须与无权处分人达成合意并通知第三人(债权让与);要亲自履行合同债务,则须与第三人达成合意,或者与无权处分人达成合意后取得第三人的同意(债务承担);要完全取代无权处分人的合同地位,则必须与无权处分人达成合意并取得第三人的同意(合同概括承受)。总之,无论如何,权利人都不因追认无权处分人的行为而当然成为合同当事人。

  三、无权代理的情形分为几种

  所谓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的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与有权代理相比较,除了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之外,其他方面并无差别。例如,倘若行为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从事法律行为,就不属于无权代理。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和《合同法》第48条第1款的规定,无权代理包括三种情形:

  第一,行为人没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即行为人虽然实施了代理行为,但并没有代理权。

  第二,行为人虽有代理权,但超越了代理权限范围的无权代理,即行为人越权代理。

  第三,代理权终止以后,行为人仍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的无权代理。

  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无权代理发生与有权代理的法律效果的内容,由此您可以得知无权代理的行为事后追认才可以成为有效的代理行为。如果您还有什么疑惑的话,欢迎到找法网找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当然,找法网的专业律师团队一定会给您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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