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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关系模式

2018-09-06 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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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委托代理关系是指市场交易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处于信息劣势的委托方与处于信息优势的代理方,相互博弈达成的合同法律关系。委托代理关系有不同的模式,那么委托代理关系模式是怎样的呢?下面找法网小编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

  委托代理关系模式是怎样的呢?许多人可能对此不是很了解,下面找法网小编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定的帮助。

  一、委托代理关系的定义

  拨米和米恩斯等经济学家对委托代理关系做了进一步深究,指出委托人与代理人在激励与责任方面的不一致性或者矛盾以及信息不对称,代理人有可能背离委托人的利益或不忠实委托人意图而采取机会主义行为,发生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于是随之而产生的委托代理成本问题困扰着委托代理关系的良好运行。

委托代理关系模式

  二、委托代理关系的模式

  委托代理关系有5种模式:

  (1)委托方与代理方均为单一的个人,如病人为委托人,医生为代理人;

  (2)委托方只有一个,而代理方不止一个,如中央政府为委托人,若干家垄断企业为代理人;

  (3)委托方不止一个,而代理方只有一个,如众多计算机用户为委托人,某个网络接入服务商为代理人;

  (4)委托方与代理方,均有多个,如众多投保人为委托方,多家保险公司为代理方;

  (5)单个的或多个复合的委托方与代理方,可替换位置互为委托、代理的关系,如出版商与作者之间互为委托、代理的关系。

  不管何种模式,代理方掌握委托方不了解的信息,包括市场信息、私人信息等,双方在讨价还价中达成彼此能接受的合同,并在合同约束下行动,展开博奔,取得对策均衡。

  形成均衡需具备两个条件:

  (1)参与约束。代理方履行合同后所获收益不能低于某个预定收益额,委托方给予代理方的收益水平,不能低于同等条件下其他委托人所能给的收益水收益水平,个能做于问等条件下其他委托人所能给的收益水平。

  (2)激励相容。代理方按合同进行活动以其效益最大化为原则,并保证委托方预期收益也能最大化。这两个条件也是委托方设计激励机制的原则。

  三、委托代理关系的类型

  在现代的企业结构中存在着多种委托代理关系,划分的角度不同,得到的委托代理关系的类型也不同。下面我们从两个角度来划分。

  (1)从现代企业的治理结构来看,我们发现企业中存在以下三种委托代理关系:

  ①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股东大会是股份公司中的最高权利机构,它不能直接管理企业,因此,股东大会便选举出一些股东组成董事会来管理企业。所以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之间便形成了企业的第一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其中股东大会(全体股东)为委托人,董事会为代理人。董事会受全体股东的委托来管理企业,董事会对全体股东负责。

  ②董事会和管理当局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董事会受全体股东的委托指导、监督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但是董事会一般也不直接的管理企业,而只是负责制定企业一些重大项目决策。董事会成员不一定具有管理企业的能力,因此董事会会聘任具有管理才能的人直接管理企业,负责企业日常事务的管理。管理当局受董事会委托来具体的管理和经营企业,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独立执行决策计划,负责日常管理。这就形成了企业中第二层的委托代理关系,董事会是委托人,管理当局是代理人。

  ③管理当局和各部门经理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管理当局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的经营管理企业,为了完成代理责任,管理当局会聘任各部门经理具体负责各部门的日常工作,并且赋予一定的权利。因此,管理当局和各部门经理之间就形成了企业中第三层的代理关系,管理当局是委托人,各部门经理是代理人。

  企业中主要存在以上的三个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形成了一个委托代理关系网络,股东大会处于网络顶端,各部门经理处于网络底端。

  (2)从公司的所有权集中度来划分,我们得到以下两种委托代理关系:

  ①企业在分散所有权结构下,公司治理问题要面临的核心委托代理关系是公司的股东与经理人之间的代理问题。在分散股权的条件下,经理人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者,双方在追求各自利益最大化的情况下,产生了经理人作为代理人其利益与股东利益即委托人的利益不一致的问题。此问题成为了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此时,公司治理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如何防止其他股东的搭便车行为。

  从以上的观点我们可以得到: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利益不一致,双方的契约是不完全的,信息是不对称的,代理成本必然产生,为了降低代理成本,就必须建立完善的代理人激励约束机制,使经理人的利益和自己一致。(一般情况下,这种状态很难达到,因为经理人也在不断的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

  ②在集中所有权结构下,企业中存在的委托代理关系主要有以下里两重:。

  第一、即上文刚刚提出的股东和经理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由于信息不对称和双方都在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产生了一系列的代理问题,公司治理研究了此类代理问题的解决方法,但在集中所有权的结构下,这种代理关系已经不是最主要的代理关系了。

  第二、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委托代理关系——控股股东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侵占的问题成为近期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控股股东可以获得并想办法增加控制权的共享收益(public benefits of control),即企业为了提高公司价值,增强决策权利和监督效益,使股权趋于集中,事实表明大股东或者控股股东的存在会缓解与经理人之间的代理问题。

  但由于所有权集中,控股股东或大股东在公司的管理中拥有了更多的话语权和选举权,甚至在一些重大问题上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大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可以通过发行多种股票、交叉持股、金字塔结构等方式,以掌控更多的实际控制权从而获得更多的控制权共享收益。

  除此之外,控股股东或大股东利用其权利优势甚至可以通过内幕消息进行投机交易、关联交易、实施有利于自身的投融资决策、利益输出等方式来谋取控制权的私有收益(private benefitsof control)。此时公司治理要解决的首要问题不再是股东和经理人之间的代理问题,而是由于控股股东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侵占所产生的代理问题和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的问题。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给大家介绍的委托代理关系模式的相关内容。通过上文的介绍,想必大家了解到了委托代理关系的模式和类型,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可以来我们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律师协助大家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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