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下,委托代理人的范围广泛,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民事诉讼代理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2.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这些人员均可作为委托代理人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值得注意的是,被委托的近亲属在参与诉讼活动时,应向人民法院提供近亲属关系证明,如结婚证、出生证等官方文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代理人的合法身份是代理行为有效性的基础。
1.在民事诉讼中,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必须合法,即其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委托代理人必须是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和授权而参与诉讼活动,其代理权限应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实施。
3.只有这样,代理人的行为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其行为的法律后果才能由被代理人承担。
1.委托代理权限的限定是保障当事人权益的重要措施。
2.在民事诉讼中,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来源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
因此,委托诉讼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实施诉讼行为。
3.当事人在委托书中应明确代理权限的范围,如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等实体权利的处分事项,需要被代理人特别授权。
4.授权委托书应具体明确,避免出现“全权代理”等模糊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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