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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二抵的法律效力如何?

2016-03-01 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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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物二抵,是指在一个抵押物上先后设定两个抵押权。依《担保法》第35条规定,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那么,一物二抵的法律效力如何?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案情】

  甲向乙借款5万元,井约定以自己的一颗价值10万元的钻石设定抵押担保,双方于4月9日签订了抵押合同。8月9日,甲又向丙借款5万元,同样以该钻石设定抵押担保,经丙要求,双方于8月10日签订了抵押合同,并于8月11日到当地的公证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因甲无力还款,经拍卖该钻石,得款7万元。就该7万元如何偿还乙、丙的债权,发生争议。

  【问题】

  1、甲、丙之间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评注】

  1、本问涉及一物二抵的问题。

  所谓一物二抵,就是在一个抵押物上先后设定两个抵押权。对于一个抵押物上是否可以设定两个抵押权,目前存在不同的观点:

  (1)禁止重复抵押说。该说认为,抵押所担保的债权是特定的,抵押财产是特定的,但抵押财产的价值是变动的,为了维护抵押的安全,禁止就同一财产重复抵押。

  (2)剩余价值抵押说。该说认为,抵押债权是特定的,抵押物也是特定的,抵押财产的价值是可估算的,抵押设定后,如果抵押财产仍有剩余价值,就该剩余价值部分仍可设定抵押,既保障抵押的安全,又充分实现抵押物的融资功能。

  (3)浮动抵押说。该说认为,抵押所担保的债权是特定的,抵押物也是特定的,抵押财产的价值是变动的,为了充分实现抵押物的融资功能,应允许重复抵押,至于多个抵押权人的权利冲突,可通过优先权加以解决,即先成立的抵押权优于后成立的抵押权。

  我国担保法采用了第二种观点。依《担保法》第35条规定,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本案中,钻石价值10万元,第一次担保的债权为5万元,担保物暂时的价值余额仍有5万元,再次担保5万元的债务未超出其余额部分,因此,再次设定抵押是合法有效的。钻石不属于必须登记的抵押财产,依《担保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2、本问涉及抵押财产的清偿顺序问题。

  对此,应区分不同情况:

  (1)对于登记生效的抵押,应以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即先登记的先清偿,后登记的后清偿。如果是同一天登记的,则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对于协议生效的抵押,则又区分为两种情况:如果当事人之间自愿登记的,则登记的抵押权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清偿,如果抵押均进行了登记的,则依据登记的先后顺序进行清偿;如果当事人之间均未登记的,则按照抵押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即先生效的先清偿,后生效的后清偿,同一天生效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本案中,甲与乙的债权设定了抵押,虽然该抵押属协议生效的抵押,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甲与丙之间的债权设定的抵押成立在后,但进行了登记,依据登记物权优于非登记物权受偿的原理,应由丙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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