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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障小孩探视权的实行

2019-11-14 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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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我国《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法律虽然赋予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视小孩的权利,但是在现实中如何保障、执行呢?是个值得深...

  导读:我国《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法律虽然赋予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视小孩的权利,但是在现实中如何保障、执行呢?是个值得深虑的问题。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通过探视,关心子女或与子女短时间共同生活,可以增进与子女的感情基础,双方得到精神交流,得到精神上的慰藉。同时,通过探视子女,对子女进行关爱、教育,虽然家庭已残缺,但是还可以使未成年子女享受到父母双方的爱。减少家庭破裂给他们造成的心灵伤害,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有利于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

  为了探望权纠纷的发生,切实保障离婚后小孩探视权的有效落实,找法小编提醒您对以下事项必须明确:

  1、明确探视时间。即:在何时探视(如:周六、周日);每次探视的时长(如:一天、两天),明确起止时间,避免在以后发生争议;

  2、明确探视地点。即:在何地探视(如:女方或男方居住地、其他约定地)。是否可以把小孩带走及带离住所市、县。

  3、明确探望方式。即:一个月探视多少次?什么时候送回来?由哪一方负责接送呢?即是小孩子的接送方式。

  4、节假日、暑假、寒假期间的特别约定。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是否可以短时间和子女共同生活,时间多长。

  5、约定相关惩处措施。即:直接抚养子女方不履行协助义务应承担怎样的违约责任,探视方不按约定送还子女应承担怎样的违约责任等,加大违约的成本来迫使双方主动履行协议。

  小孩探视的问题当事人在离婚时极易忽视,认为只要在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方面不吃亏就行了,素不知一时的草率行事,日后将带来诸多烦恼。因此,男女双方离婚时,对小孩探视方面的问题应当在离婚协议,调解书中都明确约定。即使在法律文书中不能直接体现,也应当附上双方的约定协议。尽量约定明细,不要怕麻烦。这样一但产生纠纷,救济有据。

  [page]保障小孩探视权实行有哪些措施?[/page]

  【保障小孩探视权实行的措施】

  探望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一种身份权。如何去执行呢?每一个执行法官做法不一,因为没有一套完整的法定执行措施。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对探望权的执行也不适用。因为子女并非执行对象或标的,不能对子女人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针对保障小孩探视权的实行,专家建议采取如下几项措施:

  第一,注重加强说服教育工作,促使被执行人积极履行协助义务。

  探视权的实现最终有赖于直接抚养方的协助和子女的配合,如一味运用强制措施,一方面会使双方的矛盾进一步激化,另一面可能给子女带来心理上的压力,使之处于一种无所适从的境地。并且运用强制措施而取得的近视权一定是消极被动的,达不到探视子女的效果。因此,避免或减少使用强制措施,重点要做好被执行人的法制教育工作,尽量促使被执行人自愿协助探视权的实现。

  第二,积极动员多种社会力量参与探视权的执行。

  对于双方当事人矛盾激化、探视权的实现严重受阻的,可考虑动员未成年子女所在学校协助法院对探视案件的执行,由学校来安排合适的时间地点协助未直接抚养方探视子女。此外,还可以动员直接抚养方所有地的妇联、居民委员会或青少年权益保护组织作为协助执行单位,委托这些单位做好被执行人思想工作,必要时可由这些单位协助安排探视方对子女进行探视。

  第三,对子女拒绝探望的,应根据不同情形区别对待。

  探视权的宗旨在于保护未成子女的健康成长,行使近视权也应尊重子女的意愿,子女拒绝探视的,不宜强行探视。此时,应区别不同情形,根据子女的年龄和认识能力,正确判断子女拒绝探视的原因。

  一般来说,子女为10周岁以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充分尊重子女意愿,子女拒绝探视的,不能强制执行。对于10周岁以下的,则要看其是否因为直接抚养方的挑拨或唆使而拒绝探视的原因。若是,则应对直接抚养方进行批评教育直至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勒令其改正错误。

  如果是该子女自己不愿接受探视,则要由直接抚养方做好子女的思想教育工作,使其认识到探视子女是父母的权利及接受探视的重要性,促使其主动积极接受探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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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得到孩子的探视权
离婚后一般需要确认的就是财产的分配问题还有就是孩子的抚养权归属问题,两者取舍都是非常重要的,所以很多人都会因此产生纠纷,最后需要到法庭来解决离婚产生的纠纷问题,抚养权判定后剩下的就是探望权了,那具体来说如何获得孩子的探望权呢?如何获取探望权一般情况下对孩子没有过大错误的话,离婚判决都是可以获取到探望权的。关于探望权的主体,是离婚后不与子女生活在一起并与子女保持有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的父母。探望权中止探望权的中止,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探望权不宜继续行使,而由人民法院依法暂时停止探望权的行使。探望权是离异父母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不得任意阻碍、限制甚至剥夺。但是,如果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的甚至严重损害子女的利益时,就应对其探望权的行使给予必要的限制。探望权的中止以出现法定的中止事由为条件。中止探望权行使的法定事由,婚姻法并未具体列举,而是概括的规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一般而言,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值得注意的是,中止探望权的惟一条件是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至于其他原因,如父母之间相互关系恶化,或探望权人未及时给付抚养费等,都不能成为中止探望权的理由。2关于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权人。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3中止探望权须经人民法院裁定,其他任何机关、任何人包括父母双方都不能中止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的权利。对于儿童阶段的孩子来说抚养和探视都是非常重要的,如果遇到离婚问题的话,双方一定要协商好,定期对孩子进行探望,允许的情况下可以选择到给予另外一方一定的抚养时间,减少离婚对孩子的身心发展带来的影响。如何获得孩子的探望权这样的问题,一般是我们不用去担心的,但如果对孩子有过大过错的话,就需要看后续的表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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