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我国《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法律虽然赋予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视小孩的权利,但是在现实中如何保障、执行呢?是个值得深虑的问题。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通过探视,关心子女或与子女短时间共同生活,可以增进与子女的感情基础,双方得到精神交流,得到精神上的慰藉。同时,通过探视子女,对子女进行关爱、教育,虽然家庭已残缺,但是还可以使未成年子女享受到父母双方的爱。减少家庭破裂给他们造成的心灵伤害,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有利于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
为了探望权纠纷的发生,切实保障离婚后小孩探视权的有效落实,找法小编提醒您对以下事项必须明确:
1、明确探视时间。即:在何时探视(如:周六、周日);每次探视的时长(如:一天、两天),明确起止时间,避免在以后发生争议;
2、明确探视地点。即:在何地探视(如:女方或男方居住地、其他约定地)。是否可以把小孩带走及带离住所市、县。
3、明确探望方式。即:一个月探视多少次?什么时候送回来?由哪一方负责接送呢?即是小孩子的接送方式。
4、节假日、暑假、寒假期间的特别约定。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是否可以短时间和子女共同生活,时间多长。
5、约定相关惩处措施。即:直接抚养子女方不履行协助义务应承担怎样的违约责任,探视方不按约定送还子女应承担怎样的违约责任等,加大违约的成本来迫使双方主动履行协议。
小孩探视的问题当事人在离婚时极易忽视,认为只要在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方面不吃亏就行了,素不知一时的草率行事,日后将带来诸多烦恼。因此,男女双方离婚时,对小孩探视方面的问题应当在离婚协议,调解书中都明确约定。即使在法律文书中不能直接体现,也应当附上双方的约定协议。尽量约定明细,不要怕麻烦。这样一但产生纠纷,救济有据。
[page]保障小孩探视权实行有哪些措施?[/page]
【保障小孩探视权实行的措施】
探望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一种身份权。如何去执行呢?每一个执行法官做法不一,因为没有一套完整的法定执行措施。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对探望权的执行也不适用。因为子女并非执行对象或标的,不能对子女人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针对保障小孩探视权的实行,专家建议采取如下几项措施:
第一,注重加强说服教育工作,促使被执行人积极履行协助义务。
探视权的实现最终有赖于直接抚养方的协助和子女的配合,如一味运用强制措施,一方面会使双方的矛盾进一步激化,另一面可能给子女带来心理上的压力,使之处于一种无所适从的境地。并且运用强制措施而取得的近视权一定是消极被动的,达不到探视子女的效果。因此,避免或减少使用强制措施,重点要做好被执行人的法制教育工作,尽量促使被执行人自愿协助探视权的实现。
第二,积极动员多种社会力量参与探视权的执行。
对于双方当事人矛盾激化、探视权的实现严重受阻的,可考虑动员未成年子女所在学校协助法院对探视案件的执行,由学校来安排合适的时间地点协助未直接抚养方探视子女。此外,还可以动员直接抚养方所有地的妇联、居民委员会或青少年权益保护组织作为协助执行单位,委托这些单位做好被执行人思想工作,必要时可由这些单位协助安排探视方对子女进行探视。
第三,对子女拒绝探望的,应根据不同情形区别对待。
探视权的宗旨在于保护未成子女的健康成长,行使近视权也应尊重子女的意愿,子女拒绝探视的,不宜强行探视。此时,应区别不同情形,根据子女的年龄和认识能力,正确判断子女拒绝探视的原因。
一般来说,子女为10周岁以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充分尊重子女意愿,子女拒绝探视的,不能强制执行。对于10周岁以下的,则要看其是否因为直接抚养方的挑拨或唆使而拒绝探视的原因。若是,则应对直接抚养方进行批评教育直至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勒令其改正错误。
如果是该子女自己不愿接受探视,则要由直接抚养方做好子女的思想教育工作,使其认识到探视子女是父母的权利及接受探视的重要性,促使其主动积极接受探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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