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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共同生活所负的夫妻债务证据很重要

2016-08-11 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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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案例还原刘先生与单女士系夫妻关系。2010年3月6日,刘先生向唐先生出具借款书,从唐先生处借取人民币现金75000元整,用于经营生意,借款日期1年零6个月。唐先生以银行汇款方式将借款支付给刘先生。之后刘先生与单女士办理了离婚登记

  后唐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刘先生与单女士共同偿还借款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单女士以对刘先生对外借款不知晓,以及与刘先生离婚、刘先生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由,不同意唐先生的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一、依法成立的借贷关系,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案中,唐先生与刘先生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属有效。刘先生未按其承诺的期限返还借款,系违约行为,应当返还借款。

  二、离婚后,夫妻一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能证明非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借款时刘先生与单女士系夫妻关系,刘先生、单女士至今未向唐先生返还借款,该笔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单女士负有共同返还借款的义务,故唐先生要求刘先生、单女士给付欠款75000元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支持。单女士主张刘先生的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其未提交证据佐证,对单女士的主张法院未予采信。

  因此,唐先生要求刘先生、单女士共同偿还借款的请求应依法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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