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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与一般法律有什么不同

2019-05-03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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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宪法的稳定是国家稳定的基础。为了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宪法的制定与修改程序均不同于一般法律。 按照宪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有权修改宪法,其他任何机关和组织都没有这项权力。 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提出,于1953年普遍召开由普选产生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在此基础上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制定宪法。这表明,制宪权和修宪权在我国从一开始就是统一的。之所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制宪权和修宪权,这是因为:第一,我国国家的性质要求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这两项权力。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最直接、最全面地体现和反映了这一性质。全国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最高国家权力,当然包括制定宪法和修改宪法的权力。第二,从形成过程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逐步发展起来的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经产生,就具有历史和逻辑的合法性。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制宪权和修宪权是人民直接授予的。 由宪法的特殊重要性所决定,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规定了特殊的宪法修改程序。比如,美国宪法规定,宪法修正案只能由国会两院三分之二以上议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州议会提出,经四分之三以上州议会或者四分之三以上州制宪会议批准才能生效。德国、日本等国的宪法规定,议员、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才能通过宪法修正案。我国宪法也规定了不同于一般法律的特殊修改程序。第一,提议修改宪法的主体不同。宪法规定,有权提议修改宪法的主体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而依据宪法和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代表联名,都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委员长会议、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都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提议修改宪法,可以保证宪法修改的严肃性,保证宪法修改的提议更加符合人民的意愿和我国的实际。第二,通过的人数不同。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而依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或者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第三,公布的机关不同。宪法没有明确规定宪法的修改由谁公布。实践中,四部宪法和四个宪法修正案都是由全国人大公布的。而依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法律由国家主席公布。[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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