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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修改程序所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2014-08-06 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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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宪法需要一套科学、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但是目前在我国宪法修改程序却存在着一些不足,现在我就以个人的观点对宪法修改程序的所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提出几点看法:(一)完善宪法修改的提出主体我国《宪...

  宪法需要一套科学、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但是目前在我国宪法修改程序却存在着一些不足,现在我就以个人的观点对宪法修改程序的所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提出几点看法:

  (一)完善宪法修改的提出主体

  我国《宪法》第64条关于宪法修改的提出程序是这样规定的:修宪案由全国人民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出。根据宪法的规定,除了上述主体之外,其他任何机关不得成为宪法修改的提出主体,这是法定的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的代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 不仅符合宪法的规定,而且也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和国家权力属于人民这一原则,在一定程度上更好的推动了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

  (二)审议、表决方式的完善

  首先我国宪法没有对审议做出具体规定,一般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宪法修正案的。本人认为由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宪法修正案是合理的,但是应当在宪法条文中加以明确规定。其次我国宪法修正案的表决方式一向采取的是宪法学者通常所说的“捆绑式”,即修正案是以一个整体的形式由全国人大代表投票通过的,但是如果人大代表在投票表决的时候,只对宪法修正案中的一部分表示赞同,而对另一部分内容持否定态度,那么在面临此情况时是应该通过,还是反对呢?这似乎成为当前的一个难题。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通过还是反对,都不能真实的反映自己的意愿。有些学者认为,应当采取逐一表决的方法,还有些学者认为应当将具有密切联系的修正案条款合并为一项表决。就我的观点来说,我不太赞成以上两种方法。因为,如果是逐一表决的话,会使表决程序太过复杂,导致宪法的修改周期加长,而如果像有的学者所说的将具有密切联系的修正案条款合并为一项表决的话,那么表面上看这种方法是可以克服代表在投票中的困惑,但是实际上即使是密切联系的修正案条款,它们之间虽然密切联系着但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别,代表们也可能对其中的某些条款不赞同,而表决中所存在的矛盾仍旧不能得到解决。因此建议人大代表分别对整部宪法修正案中个人所同意的条款进行投票,投票完毕后再计算出每个条款所有的票数,这样更加符合效率、科学性。

  (三)公布程序的完善

  1982年宪法关于宪法修改程序的规定中,没有关于新通过的宪法文本或者宪法修正案的公布程序的规定。而且在公布的机关和宪法生效的时间上也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很多学者对宪法的公布主体应该为“谁”更合适做出了很多争论,有些学者认为还是应该由全国人大主席团公布。他们认为全国人大是宪法的修改主体,那么宪法修正案的公布理应由全国人大主席团代为行使,另有一些学者则认为应该由国家主席公布为益,就我的观点来说,我比较赞同第二种说法。原因是首先,根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制定和修改普通法律,并对国家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大会主席团的主要职责仅是主持该次全国人大会议,并就会议过程中的一些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而国家主席是一国的元首,是国家对外的最高代表,对内对外代表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所以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由国家主席公布更合适。其次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主席有公布法律的职权。宪法虽然在其地位和性质上与普通法律有一定的区别,是规范和指导其他法的根本法,但是从本质上来说宪法也是法的一种,也具有法的一般效力和特点,从这方面来说由国家主席来公布宪法也是合理的。另外目前有些学者说宪法是不同于普通法律的最高法,它的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因此对宪法修改程序当中的公布程序也不应与普通法律的公布程序相同。但是我认为虽然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的其他程序如提出,审议、通过程序都与普通法律不同,比普通法律更严格,但公布程序在整个修改程序中为最后一个程序,而且仅仅为一个纯粹的程序而已,所以即使宪法由国家主席公布也不会破坏宪法程序的严格性。

  总之,为了保证宪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应该更加深入的研究宪法各个方面,这需要立法者对宪法理论,以及制定和修改程序,价值等方面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并进一步完善这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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