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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未购买社保事项的劳动争议案的代理-成功案例

2019-07-30 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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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例一:姚XX与成都XX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案(未缴纳社会保险)案例二:龚X、罗X与广州市XX日用化工厂劳动争议仲裁案(未支付部分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及未缴纳社会保险)案例编写人:杨长春案例评析人:杨长春[要点提示]在一些用工过程中,一些私人企业或个

——案例一:姚XX与成都XX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案(未缴纳社会保险)

案例二:龚X、罗X与广州市XX日用化工厂劳动争议仲裁案(未支付部分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及未缴纳社会保险)

案例编写人:杨长春 案例评析人:杨长春

[要点提示]

在一些用工过程中,一些私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不愿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及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往往会激化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双倍工资;而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当继续缴纳。

劳动争议仲裁,是指由一定部门组成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第三者的身份,对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因劳动方面发生的争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并按照规定的程序作出裁决,从而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种制度。

[案情]

案例一:申请人姚XX 因与被申请人成都XX制造有限公司因缴纳社会保险事宜发生纠纷,于2010年1月26日向成都市温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于2003年2月至今在被申请人处工作。在工作期间,被申请人一直未为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申请人提出仲裁,请求裁令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03年2月到2009年12月的社会保险。

本律师接受被申请人的委托后,提出代理意见如下:一、申请人提出以个人身份参保,2008年公司给予社保补贴2000元;二、因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为一年,故申请人诉请的2003年2月至2009年的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不应得到支持。

案例二:申请人龚X、罗X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市XX日用化工厂因劳动关系、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等事宜发生纠纷,龚X、罗X委托本律师于2009年11月19日向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申请人龚X提出下列仲裁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形成事实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2009年9月的工资1438元;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08年10月至2009年9月的双倍工资24000元;4、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2008年10月至2009年9月的社会保险费。被申请人答辩称:被申请人并未在申请人所称的“成都市蓝光金荷花美博城B座3楼323号”和“4楼411-414号”设置任何分支机构或经营场所,也从未授权他人以任何名义从事任何活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没有劳动关系。杨XX是被申请人的股东之一,任被申请人副董事长,并不参与被申请人的管理工作,其在成都的行为是个人行为,与被申请人无任何关系。杨XX与另一自然人郑XX于2009年4月19日签订合同,计划成立成都XX日用化工有限公司,申请人于2009年5月1日经人介绍也被吸收为股东之一,但后来该公司并未设立。综上,被申请人请求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申请人罗X提出下列仲裁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形成事实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2009年8月、9月的工资4000元;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09年2月至2009年9月的双倍工资16000元;4、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2009年2月至2009年9月的社会保险费。被申请人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审理]

案例一:庭审查明:被申请人成都XX制造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姚XX2008年9月签订有劳动合同,庭审时申请人出示了被申请人2003年2月工资发放表并有被申请人公司1999年参加工作的员工例会出庭作证,证明申请人姚XX于2003年2月进入该公司工作至今。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双方于2003年2月至今建立了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2009年3月,双方签订的申请人姚XX自愿购买社保,不状告公司的申请书不具备法律效力。2008年被申请人公司以每年2000元社保补贴方式支付给申请人社保费,有申请人签字,2009年的社保补贴未发给申请人。申请人每月工资1400元,系失地农民,申请人以个人身份参保。

案例二: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杨XX以被申请人名义在“成都市蓝光金荷花美博城B座3楼323号”和“4楼411-414号”设立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并招用劳动者。申请人龚X于2008年10月1日、罗X于2009年2月2日经杨XX招用,到上述办公地址工作,龚X的每月工资1700元,罗X的工资由基本工资和提成工资组成,每月约2000元,未与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也未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龚X于2009年9月22日、罗X于2009年9月23日分别向杨XX提出辞职后离开上述办公地址,但杨XX或被申请人均未向申请人龚X支付2009年9月工资1438元、罗X支付2009年8月、2009年9月的工资。[page]

[裁决]

案例一:一、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09年元月至2010年3月的社会保险;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请求事项。

案例二:

龚X案: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在2008年10月1日至2009年9月22

日存在劳动关系;二、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被申请人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申请人补缴2008年10月1日至2009年9月22日的社会保险费,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申请人成都(具体金额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为准);三、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以现金形式向申请人支付2009年9月工资1438元;四、本裁决生效之日5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以现金形式向申请人支付二倍工资不足部分18438元;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罗X案: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在2009年2月2日至2009年9月23日存在劳动关系;二、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被申请人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申请人补缴2009年2月2日至2009年9月22日的社会保险费,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申请人成都(具体金额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为准);三、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以现金形式向申请人支付2009年8月、2009年9月工资3563.22元;四、本裁决生效之日5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以现金形式向申请人支付二倍工资不足部分13471.26元;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评析]

裁决送达后,双方均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本律师的努力周旋,均已全部处理完毕,双方当事人对履行结果均较为满意。代理律师须根据劳动争议的特点,做好以下工作:第一,要熟练、掌握仲裁程序。仲裁程序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审理活动以及当事人进行仲裁活动所必须遵循的程序。代理律师要了解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与其他仲裁程序的区别,了解对该仲裁程序作出规定的相关法律。第二,要多做当事人的思想教育工作,避免矛盾激化。劳动仲裁不同于因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而引发的纠纷,劳动争议如何解决,不仅关系到劳动者个人的劳动权益,而且可能影响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律师要认真做好被代理人的思想教育工作,争取以合法有效的手段解决劳动争议从而避免引起矛盾激化。

案例编写人:杨长春

案例评析人:杨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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