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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遭遇“限购令” 法院判令解除合同

2014-06-09 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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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1年3月,陈某签订了中介合同并支付了购房定金。而根据一个月之前南宁市出台的34号通知,陈某被纳入了限购范围。陈某因为购房不能登记过户想解除合同而和上家陈某某产生了纠纷。近日,广西南宁市中级...

  导读:2011年3月,陈某签订了中介合同并支付了购房定金。而根据一个月之前南宁市出台的34号通知,陈某被纳入了限购范围。陈某因为购房不能登记过户想解除合同而和上家陈某某产生了纠纷。近日,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解除双方合同,陈某某返还陈某定金的判决。

  2011年3月,陈某为购买涉案房屋,在中介公司签下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向房东陈某某支付了定金80000元。

  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于2011年2月13日下发的《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住房限购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办[2011]34号)规定,对于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累计一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暂停向其出售住房。陈某及其丈夫名下已有2套住房,属于国家及南宁市房产调控限购范围内而无法办理购房登记。买房没了指望,不买又可能被算作违约,陈某觉得进退两难。

  陈某多次与房东陈某某协商是否可以解除合同和返还购房定金,但陈某某始终没有同意。无奈之下,陈某向青秀区法院提交诉状,要求解除合同并拿回定金。

  法庭上,陈某某一方坚持国家政策不是陈某免责的理由,双方合同真实有效,因为陈某违约,所以定金不应返还。作为案件的第三人,中介公司称陈某与陈某某之间的买卖关系已经成立,也希望双方能够完成交易。陈某也曾向中介公司多次咨询是否可以通过其他方法完成交易,可是陈某属于限购对象,不能办理过户,事实上已经不能完成购房。中介公司表示将会尊重并服从法院的判决。

  法官说法:

  客观确实无法履行的合同可以解除

  主办法官认为,本案各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各方都应该按约履行。但是根据国务院及南宁市人民政府出台的房地产限购政策,按照陈某家庭拥有房产的情况属于此次限购的对象。由于客观上已经不能再次购房,签署的相关协议已难以履行,并且合同难以履行的结果不能归责于陈某,所以陈某某也不可以据此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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