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宅基地所有权纠纷答辩状

2009-12-18 19:27
找法网官方整理
房产纠纷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房产纠纷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宅基地所有权纠纷答辩状答辩状答辩人:被答辩人:答辩人收到贵院传来的起诉状,针对起诉状的事实和理由,根据证据和法律,现特作答辩意见如下:一、本案已过诉讼时效。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诉称,在1981年6月27日将诉争土地借与答辩人定居使用,同年(即1981年),

  宅基地所有权纠纷答辩状

  答 辩 状

  答辩人:

  被答辩人:

  答辩人收到贵院传来的起诉状,针对起诉状的事实和理由,根据证据和法律,现特作答辩意见如下:

  一、本案已过诉讼时效。

  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诉称,在1981年6月27日将诉争土地“借”与答辩人定居使用,同年(即1981年),答辩人在该地块上兴建房屋一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5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第137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权利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而事实上,被答辩人在1981年6月27日就将诉争土地送与答辩人,而答辩人也从1981年起一直占有、使用至今,距今已经27年了,已远远超过了法律规定诉讼时效。

  二、答辩人是本案涉案土地的合法使用权人,是经过政府批准并颁发了合法的宅基证(即现在的土地使用权证)给答辩人的,在诉争土地上所建的二栋房屋也是依法经过政府批准并颁发房产所有权证给答辩人的。

  1、本案涉案地块是被答辩人在1981年6月27日赠送给答辩人夫妇的,而并不是被答辩人在诉状所称的是“借”给答辩人的,这有送地证明书为证,在该证明书中有被答辩人江照寿的亲笔签名和见证人黄灼棠、钟婵的签名。而且,按常理来说,如果被答辩人是将该地块“借”给答辩人的,答辩人怎么可能出那么多的钱在该地块上建造房子?要知道在1981年土地根本就不值钱,反而是建一栋房的钱是所占土地价值的几十倍,难道答辩人会明知土地是借的要归还的还在上面耗巨资建房吗?再者,如果答辩人不是合法取得涉案地块的使用权,政府部门会批准并颁发给答辩人宅基地证和房产所有权证吗?

  2、涉案地块及在该地块上建造的房屋二栋(二栋房的原地址为:宝安县新安镇固戌沙湾队285号),均是通过依法报建,经政府批准认可答辩人是涉案地块合法的使用权人的,并向答辩人颁发了宅基证号码为:930860的宅基证和在该地块上建造的二栋房屋的房产所有权证。众所周知,在我国,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个人对土地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而无论是要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建房还是要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房,国家都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才予以批准,答辩人对涉案地块的使用权及在该地块上建造房屋是通过了政府依法批准认可了的,在法律上,是涉案地块合法的使用权人和该地块上房屋的所有权人。

  综上,答辩人是本案涉案地块合法的使用权人,原告的诉讼请求毫无法律和事实依据,请贵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

  此 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二00八年元月三十日

房产纠纷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23560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房产纠纷律师团,我在房产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