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李村30岁的村民李某会工匠手艺,1998年秋季,村里调整土地时,李某家分得了3亩责任田,但不久,李某就带上妻儿远赴东北某地开办了家具店,3亩承包田也托付给邻居耕种,并代交公粮。第二年,邻居觉得效益不大,又还给了李某。此后几年,李某的承包田便闲置无人耕种。村委会找到了李某,李某却认为责任田已承包给个人,种不种是他自己的事。
【评析要点】
李某弃耕责任田的做法是一种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土地使用权人负有对标的物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的义务。使用权人在行使权利时,不得破坏土地,不得进行综合式使用和收益,也不得弃管、弃用。1998年国务院颁布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5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对侵占、破坏基本农田及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可见,责任田虽然承包给个人,其经营使用权归承包者,但它仍属农村集体所有,承包经营者有合理使用和保护的义务。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也有规定,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应当保养土地,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增加使用有机肥料,提高地力,防止土地污染、破坏和地力衰退。本案中,李某弃耕责任田的行为是与上述法律相违背的,是违法行为。村委会不仅有权督促其上缴公粮和提留款,催其复耕责任田,也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门举报李某的行为,土地管理部门会依据有关规定对其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