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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当事人须提交哪些产权资料?

2013-01-08 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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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租赁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时,须向租赁所提交下列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一)国有土地上的房屋须提交以下证明其产权的有效文件之一:1、《房地产权证》;2、房地产权属证明书;3、经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登记所鉴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4、经

  房屋租赁是房屋使用价值零星出售的一种商品流通方式。房屋租赁是由房屋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将其所有或经营的房屋交给房屋的消费者使用,房屋消费者通过定期交付一定数额的租金,取得房屋的占有和使用权利的行为。

  租赁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时,须向租赁所提交下列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

  (一)国有土地上的房屋须提交以下证明其产权的有效文件之一:

  1、《房地产权证》;

  2、房地产权属证明书;

  3、经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登记所鉴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4、经广州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鉴证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

  5、其他依法提供的使用证明文件(如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临时建筑的文件);

  6、新建房屋在竣工验收交付使用起半年内,建设单位可凭(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已缴交全部土地出让金的发票;(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4)竣工验收(质量、规划、消防)合格的文件;(5)产权具结书等资料办理。如超过半年,建设单位还未能办理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或房地产权属证明书,则不予办理租赁登记。

  (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须提交以下证明其产权的有效文件之一:

  1、《房地产权证》;

  2、《宅基地证》;

  3、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审批的房屋报建批文和《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批准书》。

  (三)与限制房屋处分权有关的资料:

  1、共有房产的,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文件;

  2、转租房产的,须提交转租人与原出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如该合同没有出租人同意转租的约定条款,须提交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

  3、已抵押房产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文件;

  4、受委托经营管理房屋的,应提交合法的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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