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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018-07-10 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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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那么,什么情况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呢?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作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需要了解一些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下面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了解一下什么情况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吧。

  一、什么情况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下列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8)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1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自1988年11月1日起执行。

  2、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地税局审批。《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3、对免税单位使用纳税单位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自1989年12月21日起执行。

  4、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例如:几个单位共有一块土地使用权,一方占60%,另两方各占20%,如果算出的税额为100万,则分别按60、20、20的数额负担土地使用税。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土地。

  从2007年7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在华机构的用地也要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上述文章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了什么情况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利于通过经济手段,加强对土地的管理,变土地的无偿使用为有偿使用,促进合理、节约使用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等,希望上述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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