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可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其所有权虽然仍属于商标专用权人、专利权人及著作权人,但由于该财产权是为质权人设定了质押担保的。
因此,出质人不能自由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如果允许出质人自由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其商标专用权和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则无论是有偿转让,还是无偿转让;无论是许可他人有偿使用,还是许可他人无偿使用,都将损害质权人的利益。因为一方面转让的费用和许可他人使用的费用质权人难以控制和取得。另一方面出质人无限制许可他人使用其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必然导致该商标专用权和专利权、著作权中财产权价值的下降,质权的保障程度也一同随之下降,最终的结果必然损害了质权人的利益,不利于担保债权的实现。
但是如果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将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所得的收益如何处理协议好,出质人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商标专用权和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1、《担保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权利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5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而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已出质权利的,应当认定为无效。因此给质权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民事责任。
1、以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商标专用权质押书面合同,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登记。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手续。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件不齐备的,登记机关应当要求申请人补正。不补正或补正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申请登记书件齐备、申请手续符合规定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受理日期即为申请日期。
3、登记机关应当于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符合登记条件的,商标局予以登记,发给《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和大家一起了解学习的商标权质押期间是否可以转让的相关问题,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商标权质押期间也是可以转让的,但如果在商标权质押期间进行转让,一定要注意好相关事项,否则,很容易产生纠纷和矛盾。若您还有什么相关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