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80后女孩挪用资金摇身变成"白富美"

2018-08-23 16:04
找法网官方整理
刑事辩护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刑事辩护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年轻的80后女孩小李,名下资产有公司、股票、美容院、房产、轿车等,俨然成了大众眼中标准的白富美。谁料到,她的奋斗史竟是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截留货款不上缴公司财务的方式,挪用了公司收取的货款四百余万...

  年轻的80后女孩小李,名下资产有公司、股票、美容院、房产、轿车等,俨然成了大众眼中标准的“白富美”。谁料到,她的“奋斗史”竟是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截留货款不上缴公司财务的方式,挪用了公司收取的货款四百余万。详细案情请看下文介绍:

  基本案情:

  小李于2008年6月至扬中某公司上班,一直在该公司的营销中心元器件部工作,主要负责合同订立、管理、项目报价、项目回款等工作,从2009年开始,小李开始负责北方片区(长江以北)的合同管理,工作流程为在北方片区的合同签订后,由她确认收到客户货款后,开单通知生产、发货、申请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客户的货款一般是通过电汇、承兑汇票直接邮寄到公司,再由小李负责将票据拿至公司财务部门入账。但是,小李在其负责北方片区客户管理工作期间,在收到包含山东某公司在内的五家公司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的货款(共计人民币408万元)后,均没有入该公司财务账册,挪用的资金被其用作购置房产、设立公司、开美容院等。2011年3月20日,小李辞职离开该公司后,接手其工作的小刘发现在小李管理期间,有多笔货款没有入账,金额高达数百万。

80后女孩挪用资金摇身变成白富美

  法院经审理查明,小李在收到上述五家公司的承兑汇票后,均没有入公司财务账册,部分承兑汇票通过背书的形式转到了小李经营的镇江某公司,其余汇票被小李找人贴现,用于购买房产、轿车、炒股等等。肖某是小李的朋友,他表示,从2010年开始就帮助小李用承兑汇票贴现,每次时间间隔都是在10日至20日左右,他拿到小李提供的承兑汇票后,再通过自己的朋友帮助贴现。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小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小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部分退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扬中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相关法律知识: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公款罪的认定标准

  认定某一挪用公款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时,要把握以下几点:

  1、考察行为人是否属于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本法第93条所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范围。如果缺少上述三个条件之一,该行为人也不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确认。

  2、考察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挪用公款行为,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否属于依法从事公务过程中实施的。

  3、考察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否具有三性。即从事非法活动性、进行营利活动性和超过三个月未还性。

  4、考察所挪用的款项是否属于公款范围。这里的公款作广义解释,既包括货币,也包括有价证券和特定款物。

  5、对于营利型、未退还型的挪用行为而言,还要考察被挪用的公款数额是否属于数额较大,即一万元至三万元范围。其中,公款数额不包括挪用时至案发前所生的利息;营利的多少并不影响对营利目的的认定;案发后行为人是否积极退还公款,并不影响对挪用公款罪的认定,但退赃行为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6、对于非法活动型挪用公款行为而言,没有数额、时间上的限制。同时,非法活动泛指一切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命令和规章的活动,不管该非法活动是否完成,只要行为人把所挪用的公款用于从事非法活动时,即视为非法活动型挪用公款行为。

  7、挪用公款罪的挪用人与使用人,有时一致,有时不一致。但并不影响对挪用人犯罪的认定。

  总之,在认定挪用公款罪与非罪时,一看该行为是否属于法定挪用公款罪范围;二看该行为是否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

刑事辩护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34811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刑事辩护律师团,我在刑事辩护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