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票证监管秩序,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及其他结算凭证、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以及伪造信用卡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为直接故意。本罪侵害的客体为国家金融票证监管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金融票证监管秩序,伪造、变造各种金融票证行为。
(一)伪造与变造金融票证
所谓伪造金融票证是指仿照金融票证的图案、形状、色彩、性能等特征非法制造假金融票证,擅自制造外观上使一般人误认为是真实金融票证,以假充真的行为;具有金融票证制作权的人超越权限,制造内容虚假的金融票证,同样构成伪造金融票证。
所谓变造金融票证是指对真正的金融票证采取剪贴、挖补、揭层、涂改、移位、重印等各种形式的加工,改变其数额、日期或者其他内容,使一般人误认为是真实金融票证的行为。
(二)金融票证
本罪所指的金融票证,除了汇票、本票、支票、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以及信用卡外,还包括其他银行结算凭证;即一切与金融结算有关的金融票证。
(三)不构成犯罪的特殊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关追诉标准规定,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及其他结算凭证、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以及伪造信用卡须达到一定金额或者数量标准,如果低于这个标准的一般不以构成本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