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有经济罪的法定代表人未经股东大会、董事会同意委托他人管理公司可以吗?
《公司法》第147条: 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类因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期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因经营不善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