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是药厂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该企业2006年破产,在其未破产之前,1998年,他用该厂的72万元,买了现在我们制药公司的股份(现在公司品种、设备、土地、建筑原先都是药厂的),一部分是以自己名义买,还虚拟了一个股东买(工商已经证实),2009年被实名举报,区法院2009年12月25日以自首,系主动投案,案发后挪用赃款72万元及收益171.33万元全部返还。从轻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3年,以后他曾经多次召开股东大会,(一直到现在),都没有开成,今年4月他宣布:甲和乙是他和X(虚拟股东)股权代理人,现在一个是总经理,一个是常务副总经理,原先的总经理现已经不知去向,原常务副总经理任命为质量副总经理,新任命了销售副总经理、生产副总经理、设备副总经理、行政副总经理等,当然还罢免了一些人,还给各级人员涨了工资,总而言之,他们美其名曰,现在的一些事等待未来的股东会、董事会追认,他们这样管理公司合法有效吗?实在弄不懂了,请指教如下问题:
1、是否合法?
2、违反了什么法?哪一条哪一款?
3、请进行分析,我们职工应该怎么办?
4、如果股东会一直召开不了,董事会产生不了,一个凡有经济错误的人就一直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吗?
5、原法定代表人可以授予他的股权代理人哪些权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