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否矛盾?
1、从制定主体看,《安全生产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其效力高于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最高院的解释对其不能发生法律效力;2、从内容看,《安全生产法》属于特别法,又属于特别法,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仅是司解释,法律地位相当于普通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适用,故《安全生产法》第48条应予适用;3、《安全生产法》第48条的规定主要是为了更好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权益:劳动者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享有工伤待遇后,如该安全事故系因单位过错造成,对于工伤待遇与侵权民事赔偿的差额部分,可以继续向用人单位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