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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48条规定受伤职工享受了工伤赔偿后还有权利要求公司赔偿民事损失,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却规定不能要求公司赔偿民事损失,只能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难道这两部法律是矛盾的,该依据哪部法律呢?谢谢。

劳动纠纷
2009-08-18 12:15:14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1、从制定主体看,《安全生产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其效力高于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最高院的解释对其不能发生法律效力;2、从内容看,《安全生产法》属于特别法,又属于特别法,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仅是司解释,法律地位相当于普通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适用,故《安全生产法》第48条应予适用;3、《安全生产法》第48条的规定主要是为了更好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权益:劳动者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享有工伤待遇后,如该安全事故系因单位过错造成,对于工伤待遇与侵权民事赔偿的差额部分,可以继续向用人单位主张。
  • 安全生产法属于特殊规定,可以适用其规定的领域。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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