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底租的一间门面,合同中约定期为4年,可现在那块地可能让一开发商买走,房东要我们于今年5月中旬搬迁,(当初房屋转让费两万多,装修六千,押金两千)请问现在我们可以要求多少赔偿。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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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在合同期限内,若房东要求你帮出,除在合同中有约定相关的情形外,一般房屋要承担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
【2】你们可以向房子主张转让费(至少一半),装修费(折旧赔偿),押金,其他经济损失或有约定具体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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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拆迁后,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没有因此而终止,承租人可以按照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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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