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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07年8月加入A公司,试用期3个月且工资2000元,没有签过劳动合同,到2008.2月才签,落款时间为2008年2月,签订合同为1年。2008年3月由于公司调整,提出解除合同,公司同意按照合同上提到如一方提出解除合同赔偿1个月工资即4000元,并要求员工立即离开。

公司企业
2008-03-22 07:45:46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回答如下:

    1. 由于公司签订合同为1年,但试用期为3个月,据新劳动法试用期应该为2个月,是否可以要求公司补发试用期一个月的钱?如果试用期比正式期工资低,可以要求补发少付的一部分。 2.由于公司要求立即离开,并没有提前一个月,是否有赔偿金? 应当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3.合同签订的一方提出解除合同就赔偿一个月公司,这个违约金和其他的赔偿金是相同的一部分吗?不是,工作满一年,单位单方解除的,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 4. 公司财务发放3月份工资时间为下个月初,是合理的吗?为啥补可以立即发放?财务给出的理由是公司要交个人所得税,是这样的吗?不去讨论那么多,只要最终发了就可以。 5。公司财务说由于赔偿的多一个月工资是需要交税的,因此是在5月份发放,合理吗?这部分不交税的。 6. 工资拖欠可以因为业务款项没有到账的理由成立吗?不成立,工资与业务款没有关系。 7. 2008.2月与公司签订合同是否已经可以要求公司索赔了?1月份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8.由于公司提出3月2日立即离开,但由于本人希望把工作做完再走,到3月13日离开公司,公司需要付这13天的工资吗? 是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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