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我与张、李(女)、王合伙开一公司,其中张为大股东,2004年王撤股,张和李从中阻挠,闹得很不愉快,王的钱经很长时间才归还。此后,钱与帐都被张和李二人把持,到2005年,我发现公司的资金被大肆转移,张和李二人拿公司的钱炒股票、买私房、私车,我提出撤股、清账却被二人拒绝,万般无奈的情况下,为保障自己的权益,我于2007年春天扣留了自己的提成和分红12万,与二人谈判,一直僵持不下,近期,他二人向刑警队,以职务侵犯为名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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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1.您所扣留的提成和分红是您应当得到的,并非是侵占公司财产.2.您这样做也是迫于无奈,对方的过错在先,您这样做的目的并非是想侵占公司财物,而是有依据的.3.您并非不想将财物占为已有不还公司,而是撤股清算中的一个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措施.您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应当配合公安机关把问题讲清楚.然后尽快要求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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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