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母亲于04年去世,父亲于次年再婚,同年,阿姨把她17岁的小儿子也带了过来,07年10月份,父亲建了一栋4层半的楼房,地皮是01年买的,那时候母亲还在,建房子所用的钱一部份是拿地皮的土地使用证去贷的款,剩下的。。。诸如钢筋、砖石沙等材料全是父亲同他的战友赊欠的,今年房子盖好了,我说我把所有的钱都还了,房子的产权归我,阿姨就说房子有一半是她的,理由是父亲贷款的时候她作为妻子签了名,可问题是到现在,贷款她和父亲还了十分之一后就再也没有能力偿还了,若我不接手这笔债务,银行会向法院提出起诉,另外,在这4层半的房子里,阿姨的小儿子也占住了一层。
我的问题是,如果父亲到公正处办理将房子产权赠予我,是否需要阿姨的签名?如果我拥有了房子的产权,我是否能把阿姨的小儿子请出去呢?怎么请?
期盼你们的答复!
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