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于5月10日在浦东的一家易初莲花卖场用现金以个人的名义购买了数千元的该卖场的消费卡。可在5月19日这些消费卡和我的公文包一起被劫走,我到当地的公安局报了案,隔天我去该卖场去挂失了这些消费卡,当时卖场热情地接待了我并且为我申报了这些卡的号码。过了2天我询问了此情况,结果是,挂失的卡已经由卖场核查,卡内金额不少,卖场已经对这些卡实行了注销措施。 但当我问到接下来该如何处理时,我被告知这些价值数千元的卡或者现金都不能再返还给顾客。原因是这些卡背面有说明,遗失不补。因此接下来的论点更加荒谬:1、这些卡就象人民币,人民币遗失了还能够补吗?2、这些卡怎么能够证明是你的?写着你的名字吗?任何人都可以说是他的,或者别人送的。就是有发票也依据不足。3、我们注销这些卡已经是帮了你的忙了,使你的心态得以平衡。我们也可以不注销这些卡,我们这样做是为了满足你的要求。 本来强盗小偷枪了我是违法的我还可以报案,可这样的卖场明着强占却似乎合理合法,这又如何解释呢?我想不通,我想寻求法律的帮助,谢谢指点。

婚姻家庭
2006-05-26 21:00:5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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