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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从英国留学回来的学生,老家在湖南。2005年8月我毕业以后来上海找工作,进入了一家医药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从05年8月到06年12月底。一年以后,因为感觉工作中总是需要在国内外出差,觉得自己的户口不在上海,办理签证不方便,就办理了户口迁移手续。按照上海市的政策,我的户口办理属于留学人员落沪的优惠政策,不属于人才引进。这个办理只需要用人单位出一个聘用证明和我自己的留学材料即可。在办理之前,公司并没有和我说有什么劳动期限或违约金的约束。06年7月,在我的户口迁进来以后,公司突然要我立即签订一份费用赔偿协议,说是按我的要求办理了人员调动引进手续,我必须在公司服务再满两年八个月,即从06年7月到09年3月,如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或因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而被辞退,公司有权要求我赔偿3万元。迫于当时担心自己的落户手续下来,劳动关系刚到公司,而且前面有很多应届毕业生也没有因为违约金的问题被要求赔偿,所以我想为了生存,先暂时留在公司,就签了这个协议。现在因为不满意公司的文化制度,我想辞职离开,公司即用违约金要挟我继续留在公司工作。

房产纠纷
2007-08-10 10: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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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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