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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24日入职,2020年9月24日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岗位为销售代表,工作年限2年,已离职。月工资 基本工资4000+岗位工资2000+相应提成,社保缴费工资系数为6000。企业再未与我提前沟通情况下,于2019年11月起,以未完成业务目标为由每月扣减岗位工资2000至2020年9月,2020年6月共计9个月,在2020年6月扣减3000,相当于6000应发,扣减了3000。劳动合同中并未有约束条款指出,未完成销售任务要全额扣除岗位工资。并入职签订合同时,还有一张企业盖章的工资待遇表,表中显示本人销售业绩等于或小于销售目标时,基本工资4000+岗位工资2000+提成0。所以想咨询企业是否合理?我现在已经离职并和企业签署了因企业不续签合同的补偿通知,是否还能通过正常途径去追讨被扣出的岗位工资?谢谢

劳动纠纷
2020-09-28 22:2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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