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律师:您好我是今年四月初由上海总公司招牌任武汉销售公司副总经理,在试用期的三个月没有结束的时候跟公司签了劳动合同,以下几点是我想咨询的内容:1、签定合同中称第一个月工资作为押金的形式,到劳动合同结束是没有损坏公司利益等情况下发放(我咨询过上海劳动保障部门,这个行为是不是扣押工资行为?如果是,那么所签署的劳动合同是不是就是无效的合同)2、随意克扣员工工资,曾亲口对我们说看谁不顺眼就扣谁的钱3、每个礼拜定下销售任务,如果没有销售定单就扣30块钱(目前公司产品还没有定型,全国至尽没有一笔定单)4、员工在合同期要离职,扣押工资不发还要赔偿公司损失,若被公司辞退则工资照发,公司给相应补偿(未注明具体金额)5、每个月工资发放形式为上海给我们办上海当地工商银行银行卡,发放工资日汇近来,然后以邮件方式发放工资条6、工资里边除基本工资还包含了其他保险什么的,三金及其他保险要我们自己去交等等无耐合同都已经签了,一方面公司产品一直不能完善,一方面又要接受公司业务考核和随随便便的扣钱,严重影响了工作的环境和动力,也极大的阻碍了个人的发展想咨询您如下问题:

涉外纠纷
2004-10-12 17:04:23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一、依据我国劳动法,及其劳动部规章,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职工抵押金,担保金、保证金,故上海公司将你第一个月工资作为押金的形式,到劳动合同结束是没有损坏公司利益等情况下发放的行为实质违反了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该条款是无效的,但不影响整个合同效力。

    二、劳动法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如上海公司以不合理的理由随意克扣你的工资,你可随时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其支付补偿金。

    三、合同规定劳动者在合同期内擅自解除合同的,应赔偿公司损失并不违法,对劳动者有法律约束力,但你的离职(将要)是公司违法在先。

    四、你提的三金,部分应由职工自己交纳,大部分应由公司依照规定交纳,属职工交纳的部分一般由公司在发放工资时代扣。

    如你认为公司损害了你的利益,你可和公司协商,不成你可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或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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