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是今年四月初由上海总公司招牌任武汉销售公司副总经理,在试用期的三个月没有结束的时候跟公司签了劳动合同,以下几点是我想咨询的内容:1、签定合同中称第一个月工资作为押金的形式,到劳动合同结束是没有损坏公司利益等情况下发放(我咨询过上海劳动保障部门,这个行为是不是扣押工资行为?如果是,那么所签署的劳动合同是不是就是无效的合同)2、随意克扣员工工资,曾亲口对我们说看谁不顺眼就扣谁的钱3、每个礼拜定下销售任务,如果没有销售定单就扣30块钱(目前公司产品还没有定型,全国至尽没有一笔定单)4、员工在合同期要离职,扣押工资不发还要赔偿公司损失,若被公司辞退则工资照发,公司给相应补偿(未注明具体金额)5、每个月工资发放形式为上海给我们办上海当地工商银行银行卡,发放工资日汇近来,然后以邮件方式发放工资条6、工资里边除基本工资还包含了其他保险什么的,三金及其他保险要我们自己去交等等无耐合同都已经签了,一方面公司产品一直不能完善,一方面又要接受公司业务考核和随随便便的扣钱,严重影响了工作的环境和动力,也极大的阻碍了个人的发展想咨询您如下问题: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