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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已经被交警大队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已经被辞退。和我一块被辞退的还有另外七个人,都在四十五岁以上,多数工龄都在十年以上。辞退我的理由是我在95年因工出过一次交通事故,被刑事处罚过。而且只是和我说了一下就让我们回家了,没有按照《劳动法》规定提前三十天给我们书面通知,没有任何任何的补偿,你想让我提供的那些合同没有你想象中的那些条、款、项,只是一份十分模糊的一个合同,而且只在我九三年进队时签过一份,在九八年补签过九四到九八年的合同,和进队时签的一样的模糊,而且现在交警大队拒绝向我们提供这些资料。在我们工作期间,我们干着和所有正式工一样的工作,但我所拿的工资连他们的一半都不到。每三天就要值班一次(24小时),没有节假日,更不谈休息了。

证券投资
2004-08-30 12:02:57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一、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给予经济补偿,并且不受“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的限制。
    二、同工同酬的要求是合法的:根据劳办发[1994]289号《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解释,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劳动者,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由此可以看出,同工同酬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相同;二是在相同的工作岗位上付出了与别人同样的劳动工作量;三是同样的工作量取得了相同的工作业绩。对于前两个条件:同岗位、同工作量,衡量起来还比较容易,但是对于同样的工作业绩衡量起来就比较困难,因此不同的人从事相同的工作,有时待遇会有很大出入。关于不同的用工形式下的职工待遇是否应当一致的问题,如果从严格的意义来说,单位职工和劳务工也应当体现同工同酬原则。
    三、请求补发加班工资和办理社会保险的要求是合法的。
    四、有两个不利因素:(1)举证难。(2)时效可能有问题。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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