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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杭州的一家公司于2003年8月签订劳动合同,职务"业务员",时间为三年,我于2004年12月底提出辞职,并于2005年3月初办清手续离厂.合同未规定任何违约金.公司规定,我们业务员薪水为:底薪加奖金.我离厂之际有04年9月至12月共四月奖金未结算,共计三千多元.04年年底公司预付一千五百元,我因已提出辞职未予给付,几次催讨回付为05年六月一并付清.事后又因有一帐项不平有一笔2000多元的应收款,我几次给予帮助未出结果,因而本人三千多元奖金至今未能要回.

损害赔偿
2005-08-13 20:14:0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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