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购卖了一套房子,价格120多万元,签订购房协议并交清房款,拿到购房协议和收款收据,按原则应交房,但开发商将这套房整层卖给笫三人,开发商说要以高于原价10%的价格回购,交清房款已有7个半月,几经交涉,开发商既不交款也不交房。现有两种情况。其一,一房二卖,第三人不愿配合,不愿得罪开发商,寄希望开发商给他很好的合作,证据不很充分。其二,交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在购房协议中违约责任中,订有逾期交房按已交房款每日5‰交付违约金,在60日之内应将全部款项退还,但在购房协议中甲方没有填上交房日期。请问这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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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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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您的描述,如果该房已经交付给第三人实际占有使用,而且对方也交清了全款的话,您们这边就无法再获得该房的交付使用,只能起诉对方退还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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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也不是三言两语就能解决的,你愿意请律师替你去办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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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